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56页(356字)

台湾检察机关是设于法院之内的独立的等级制机构。在最高法院设有检察署,其中有检察官若干人,以一人为检察长。在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设有检察处,其中有检察官若干人,以一人为首席检察官。如果仅有一名检察官,则不设首席检察官。拥有六名检察官的检察机关,实行分组办事,每组以一人为主任检察官,监督该组事务。检察官拥有以下职权:①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任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②其他法令所定职务之执行。检察官在其所配置的法院管辖区域内执行职务,但遇有紧急情形时,不在此限。检察官对于法院,独立行使其职权。检察官职务一体。检察官服从监督长官的命令。检察长及首席检察官可以亲自处理所属检察官之事务,并可以将所属检察官的事务,交由所属其他检察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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