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56页(637字)

台湾地区的特定事项专门调查监督机构。设有局长1人,简任(文官二等,特任以下,荐任以上),综理局务;副局长2人,简任,助理局务。局下分第一、二、三、四、五、六处,各司其职。根据1956年行政院规定法务部调查局共有11项职权:①内乱事项;②外患事项;③泄露“国家”机密事项;④妨害“国家”总动员事项;⑤贪污渎职事项;⑥肃清烟毒事项;⑦妨害“国币”事项;⑧妨害战时交通设备及器材防护事项;⑨违反电信管理事项;⑩上级机关特交之调查保防事项;⑾漏税查缉事项。1989年台湾当局在法务部调查局下增设“肃贪处”,以“整饬政风、严惩贪污弊端”,并由调查局副局长兼任肃贪处处长以示提高该处级别,处下设5个科。调查局还设台北、台中、台东、台西4个地区机动工作组,办理特定贪污渎职案例和机动支援各调查处办理重大贪污渎职案件。各调查站也可根据需要再增设肃贪组、科。因此,肃贪成为调查局的重点工作,而肃贪的重点又在与民众接触机会最多的司法、警政、税务、环保、工商登记、建筑管理、市政等机构。各调查站加强对各单位的巨额采购、重大工程进行了解,从中挖掘贪污线索。肃贪处的主要任务是:肃贪工作的决策、推动、督导及考核;政风调查;防止贪污渎职;贪污渎职的侦办及有关资料的搜集、统计、分析和运用等。在设立肃贪处的1989年,法务部还与内务部联合成立“检肃农渔会选举风气小组”,旨在防止金钱和暴力介入当时台湾地区贿选和暴力愈演愈烈地介入农渔会选举的激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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