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页(626字)

美国民事诉讼中对授予法院域外管辖权的有关法律的统称。在对人诉讼中,一般均以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当事人活动的区域不断扩大,美国联邦法院及各州法院都更加关注这个问题,即被告不在州(美国)境内,州(联邦)法院能否行使管辖权?因此在20世纪50年代,各州及联邦立法中都相继制定了扩大法院域外管辖权的法律,即长臂法律。各州规定的长臂法律的适用条件不完全相同。有些州在法律上详细列举了法院行使域外管辖权的目录,如在州内订立供应货物或劳务的合同,在州内实施侵权行为,在州内持有不动产等都可以成为法院管辖的事实依据。有些州则只要求被告与该州有最低限度的联系,法院就可以在“正当程序限度内”行使管辖权,这种联系由法院来确定。在联邦法律中也有关于长臂管辖的规定。反托拉斯法规定:如果要以在外国设有子公司而本身在美国营业的公司为被告,并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理由是被告公司的子公司在外国的行为违反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其效果及于美国,美国法院对此有管辖权。美国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公司承担一定的处罚。并可以判决撤销其子公司在外国的法律行为。长臂管辖的适用,必然会形成需要在域外执行的判决。从而导致州际或国际间的法律冲突。长臂管辖的设立,旨在保护法院地原告的利益,扩大法院的管辖权。但法院管辖权的过分扩大也招致了原告与被告诉讼权利的悬殊地位以及在涉外诉讼中影响别国管辖权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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