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999年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页(872字)

法国1999年7月8日修订颁布《农业指导法》,共8编143条。其中第1条规定,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农业政策包含了农业的社会、环境与经济职能并参与国土整治,其目标与共同农业政策和欧盟的取舍相联系,具体内容如下:在法国所有地区,依据各地特性,致力于农业方面尤其是年轻人的安置、农业的持久经营与经营的转移、农业工作职位的发展、并对农业的家庭特征予以保护;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加强农民的社会保障,逐步使其向普遍体制靠拢;依据其工作年限,逐步提高和保障农民的最低限度退休金;生产国内、欧盟和国际市场所需的、符合卫生安全条件和农业食品工业和活动所需的、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可促进世界食品安全的高质量、多种类农业食品和非食品产品;在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与经济的基础上,发展食品援助,在世界范围与饥饿作斗争;以富有活力的企业为依托,加强法国对欧洲和有支付能力的市场的农业出口;加强对市场、生产者和各级机构的经济组织进而在耕作者、加工者和商业企业之间公平分配食品的增值;为了促进国家能源的多样化和拓宽农产品的出路,开发用于能源和非食品的产品;通过与其潜力相适应的生产体系来增加(适于种葡萄的)土地的价值;依据《农村法》(以下简称《农法》)第113-1条有关条款在山区致力于对开展农业活动有利的条件的保护;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的多样性,保护自然景观,经营在经济上的均衡不应被由此导致的义务所危及,尤其是在野生动物的保护方面;除非国家额外开支,为了农村空地所有使用者的利益,对一般利益行为进行追踪;推广和加强农产品的鉴别和质量政策;为了动物及其卫生防疫,加强农艺学和兽医学研究;遵循不同经济部门间的合法竞争原则,致力于农村的农业人员和其他就业人员之间的均衡共处。农业政策将每一地区的具体特性均考虑在内,尤其是需要特别的农业政策扶持的山区和予以明确划分的潮湿地带,以及尚不发达地区和海外省,进而对实现这些目标应采取的手段之重要性予以明确。林业政策具有农业政策的特点,是其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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