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用益权返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2页(181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751条规定,用益权期满后,占有人须返还用益权的标的物。第752条规定:(1)用益权人对用益权的物的消灭及贬价,负担一切责任。但能证明损害非其过失造成的情况除外。(2)对于非属用益消耗范围内的消耗,用益权人负赔偿责任。(3)对于因正常使用而造成用益的标的物的贬价,用益权人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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