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56页(843字)

目前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法院组织分为三级: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各级法院审判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管辖非讼事件。

地方法院 在县或市设立,区域狭小的县、市,在几个县、市设立一个地方法院;区域辽阔的县、市,设立地方法院分院。地方法院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和非讼案件。地方法院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掌管全院行政事务。拥有六名以上推事的地方法院,可分设民事庭、刑事庭,各庭设庭长一人。地方法院分院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掌管分院行政事务;如分院仅有一名推事,则不设院长,由推事兼任行政事务。地方法院院长可以派本院推事兼行分院推事之职务。地方法院分院管辖的范围与地方法院相同。

高等法院 在省或特别区域设立。台北市及其他“行政院”辖市也可以设立高等法院,区域辽阔的市或特别区域,设立高等法院分院。高等法院管辖以下案件:①关于内乱、外患及妨碍对外交往的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②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③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高等法院设院长一人,由简任推事兼任,掌管全院行政事务,并监督所属行政事务。高等法院分设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数根据案件的多少而定。各庭设庭长一人。高等法院分院管辖的范围与高等法院相同。

最高法院 设在台北,管辖以下案件:①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刑事诉讼案件;②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③非常上诉案件。最高法院设院长一人,掌管全院行政事务,并兼任推事。最高法院分设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数根据案件的多少而定。各庭设庭长一人。最高法院各庭审理案件,关于法律上的见解与本庭或他庭判决先例不同时,应由院长呈由司法院院长召集变更判例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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