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籍图价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6页(229字)
澳门1994年《地籍法令》第13条规定,当提出声明异议之期限结束或声明异议经决定后,自本法所指批示定出之日起,地籍图转为确定性。第14条规定:(1)确定性地籍图为有关房地产之所在地、面积及四至方面形体资料之充分凭证。(2)确定性地籍图亦为调整及更正房地产标示中有关上款所述形体资料方面之充分凭证。(3)在涉及须作房地产登记之事实凭证内,房地产形体资料不得与第一款所述之确定性地籍图之资料方面相抵触或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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