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区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9页(350字)

1949年10月10日发布《华北局关于新区土改决定》。主要规定:(1)在执行平分土地时,必须坚决贯彻本决定确定的政策。如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及其封建财产,征收旧式富农多余的土地及其财产的封建部分,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但须给旧式富农与地主和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财产,不许再用扫地出门的办法;坚定不移地实行中间不动两头平的平分政策,废除以人口除土地的绝对平分办法;对地主、富农的底财,一面宣布其为非法,一面应鼓励其自动拿出,政府保证给其本人留下一部分,准其投入工商业,其余则归农民合理分配。(2)各省委应定出本省新区土改具体实施方案,并派负责干部帮助新区党委进行土改准备工作。(3)本年冬春,绥远暂不进行土改,实行减租减息,为来年冬季土改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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