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土地保护内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2页(362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42条规定,土地占有者土地使用者,其中包括承租人应做到:(1)合理安排用地;(2)恢复和提高土壤肥力以及土地的其他性质;(3)保护土地免受水侵蚀和风侵蚀,泥石流、浸没,沼泽化,二次盐渍化,风化,压实,生产废料、化学物质及放射性质的污染和其他破坏过程;(4)防止农用土地上灌木和杂树丛生,以及生成土地的作物栽培状态恶化的其他过程;(5)恶化的农田土地的休耕,如果其他手段不可能恢复土壤肥力;(6)重新耕作遭受破坏的土地,提高土地肥力和土地的其他有益性质;(7)在进行能造成土地破坏的工程时剥除、使用和保护土壤的肥沃层。国家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在全联盟和共和国法律的范围内保护土地。土地保护制度由苏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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