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63页(657字)

法院接受行政诉讼原告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它以原告的起诉为前提,对于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前,必须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审查起诉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②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③原告的起诉是否依法应当并已经经过行政复议;④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和第39条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⑤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章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⑥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对原告起诉审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且起诉手续完备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如果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但起诉手续尚有欠缺的,应当让原告及时补正后再立案;如果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如果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原告的起诉一旦被法院受理,即产生如下法律后果:①受诉法院依法取得了对本案的审判权,并排斥其他法院对本案的管辖;②原告和被告取得了本案当事人的资格,并相应地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③禁止原告重复起诉,即原告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诉讼理由再行起诉;④诉讼时效中断;⑤第一审的审结期限开始计算,即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行政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报经上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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