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62页(946字)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基于两个因素所确定的,一是行政诉讼中可能存在违法的情况。需要实行法律监督,一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任何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所谓检察监督,其含义有二,一是法律监督,二是依法监督。所谓法律监督,在这里是指对违法活动的监督,即对不按法定实体规则和法定程序从事审判活动和诉讼活动进行干预。所谓依法监督,在这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即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监督权,既不是超越程序的预防性监督,也不是脱离程序法进行监督。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按法律规定是对诉讼进行监督,因此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而成为一项基本原则。当然,有权实行监督并不是对行政诉讼都要监督,而是检察机关视案件情况行使监督权。
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不同于其他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它有自己的侧重点,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监督。因为,第一,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的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自然应由法院作出裁判,但作为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是否接受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是否有违法的事实,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进行了公正审判,这些正是监督的重点。第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在诉讼中双方的法律地位又是平等的,在解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是否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这是监督其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第三,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变更其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部分撤销,以致变更某种行政处理行为,其中是否存在违法的行为,也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贯彻检察监督原则,第一是要将检察监督适当引入诉讼机制,成为行政诉讼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二是要建立与审判和诉讼活动相协调的、必要的、可操作的程序。第三是要统一认识,了解检察监督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对法院依法审判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第四是要在实践中主动协调和密切配合,保证对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