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62页(503字)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行政诉讼通过两个审级法定程序的审理,即告终结的审判制度。这一制度是由国家的审级制度决定的。其内容是诉讼可以进行到两个审级,也只能到两个审级,即诉讼在第一个审级完成后,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使诉讼继续进行,并通过第二个审级予以最终完成。两审终审制的意义,一是保障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上诉权,二是发挥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二者集中到一点是保证对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两审终审制是法律上设定的审级制度,至于具体到个案的诉讼是否到第二个审级,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即诉讼未经过二审,在上级法院实行审判监督提审的情况下,诉讼才能进入第二个审级。

行政诉讼两个审级审理的对象和方式不尽相同。两个审级的审理,其审查的对象虽然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但一审时具体行政行为是可变的,在二审时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变的。一审的审理是开庭审理,原则上还是公开审理,而二审的审理,可以依法进行书面审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活动在书面审理时亦可以书面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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