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61页(801字)

行政诉讼法基本制度之一。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法定的事实和理由,退出和避开对案件的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基于法院审判案件客观公正的原则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审判的基本制度。其内容包括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回避的对象、回避的种类、回避的程序。回避的事实和理由有二,一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是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自己不能给自己当法官的道理,当然应当回避。所谓其他关系是一个十分广泛的概念,可以说除法律上的关系外,包括一切事实上的社会关系,正因为如此,所以加了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条件,只要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就应当回避,也只有存在有影响的才应当回避。回避的对象主要是审判人员,即审判员和陪审员,其次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即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分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两种。前者是具有回避事由的人员向有权决定回避者提出请求回避,后者是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回避的程序,主要是申请回避的程序,即回避申请应于开庭时提出,回避事实得知在后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出,均须说明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也是法定的一项重要程序,因此法律规定,对不同人的回避问题规定了不同层次的决定权。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回避申请,通过审查,可能决定回避,也可能决定不回避。对不予回避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法律还赋予申请复议的权利,即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对申请回避的审查和决定,以及设立复议的申请,其目的均在于保证回避制度的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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