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合作土地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7页(465字)

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28条规定,那些属于解散了合作社的畜牧业建筑、小工业作坊、机器、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及其地皮、以及正常运营所必须使用的土地和葡萄树、果树、牲畜,都成为将要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组织成员的私人财产。原合作社员有关第1款规定的财产的权利,按上交合作社或由合作社接管的土地面积及所付出的劳动量的比例确定价值的额度。联营组织成员可将这些权益作为加入协会的实物股份。没有成为这些联营组织成员的原合作社员将按比例享有原合作社财产中其应得的那部分债权,假如这些债权没有以任何形式偿还的话,债权将由联营组织依据清算委员会的决定,以实物或钱款的形式进行偿还。原合作社员将按上交合作社的土地面积(折合成耕地)及劳动值的比例,从通过拍卖公共财物而得到的钱款中提取相应的部分。第30条规定,由合作社使用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本法提到的委员会掌握,以便分配给那些依法可以获得土地的人。不分配的、仍由委员会掌握的土地、将由市、乡政府接管、租赁或承包给那些希望开发土地的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