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61页(489字)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依法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是基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而确定的组织制度。其内容包括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合议庭与本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其功能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行政案件,实现行政诉讼法的任务。

由3人以上单数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3人以上单数的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是行政诉讼审判组织的惟一形式。至于在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合议庭是否只能由审判员组成,行政诉讼法未作明文规定,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参照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之意见,可以认为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审判长主持,成员之间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共同对案件的审判负责。合议庭与本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基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二者之间主要是监督与接受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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