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56页(1268字)

行政诉讼原告放弃诉权(见行政诉讼中的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也称“撤回诉讼”或“诉之撤回”。指行政诉讼原告在法院立案后,放弃已经提起的诉讼,而不再要求法院解决他与被告之间的争议的一种意思表示。在行政诉讼中,撤诉不仅是原告行使处分权的一种体现,也是法院终结对案件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准许原告撤诉,既可以免去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判,又可以免去执行程序的发生,从而减轻法院的负担和当事人的讼累,并有利于纠纷双方之间的团结。因此,法院对原告撤诉应当持积极的态度。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和第48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撤诉包括原告申请撤诉和视为原告申请撤诉两种。原告申请撤诉又分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和原告同意申请撤诉两种不同情况。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应当具备的条件是:①申请人只能是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②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③必须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④撤诉申请必须在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宣告前提出。原告同意申请撤诉,是指原告在被告撤销或者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而谅解被告提出撤诉申请的诉讼行为。它与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的一个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必须以被告撤销或者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不论是原告主动申请撤诉还是原告同意申请撤诉,都必须由原告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经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批准。这是申请撤诉的程序要求,不能违反。视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指原告不履行特定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而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视为原告申请撤诉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它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后者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它主要取决于原告的意思。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和其他有关规定,视为原告申请撤诉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①原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②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原告申请撤诉亦应由法院作出裁定。不论是原告申请撤诉还是视为原告申请撤诉,一旦经法院作出裁定批准,都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原告撤诉在实体法上产生的后果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实现。在程序法上产生的后果是:①终结诉讼程序,使诉讼法律关系归于消灭;②由原告负担诉讼费用。

关于原告撤诉后可否再起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1条中的规定是:“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原告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些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原告撤诉视同未起诉,应当允许原告再次起诉;原告的再次起诉只要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是:原告撤诉只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变更或者消灭原告在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原告不因撤诉而丧失对本案的诉权,即他仍享有要求法院对其实体权利予以司法保护的权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