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用地调整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0页(180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54条规定,土地调整是根据农业组织或主管农业事务的管理机关的申请作出决定的。第55条规定:(1)主管机关应作出关于进行土地调整或关于确定土地调整地区的土地高速总额的决定。(2)如反对本条第1项的决定时,可以提出申诉。(3)如反对就申诉所通过的决定时,不得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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