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60页(1261字)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一种方式,分开审理的对称,也叫诉的合并。指法院将彼此有关联的几起行政案件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合并审理的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防止对数个有关联的案件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由于合并审理实际上是把几个诉合并在一起审理,因此它在诉讼理论上又称为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因其发生的根据不同,分为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两种。诉的主体合并是指诉讼当事人的合并,也即在一个案件中有三个以上的当事人。它是相对于一个原告对一个被告的单一之诉而说的。只要一个案件中有三个以上的当事人,就是诉的主体合并。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诉的主体合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①必要共同诉讼引起的诉的主体合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各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即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②普通共同诉讼引起的诉的主体合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各为二人以上,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法院决定合并审理时即为普通共同诉讼。这种案件是一种可分之诉,法院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③第三人参加诉讼引起的诉的主体合并。第三人参加诉讼后使案件的当事人至少有三人以上,因而属于诉的主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是指诉讼请求的合并,也即在一个案件中存在着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只要一个案件中有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要一起审理解决,就是诉的客体合并。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诉的客体合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①因原告起诉时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而引起的诉的客体合并;②因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而引起的诉的客体合并。

在审判实践中,除必须合并审理的案件外,其他的案件是否合并审理,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①几起诉讼是否属于同一法院管辖;②几起诉讼可否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审理;③当事人是否同意合并审理;④合并审理可否达到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诉的合并应当在第一审程序中进行。同时,诉的合并仅是程序上的合并审理,基于每起诉讼的独立性,法院应当在分别对其审查的基础上才能一同作出裁判。行政诉讼的合并审理在审判实践中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以下几种情况是否合并审理作了规定:①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如果不同的主管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受处罚人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②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的人不服,分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合并审理,也可以分案审理。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又发现原告有新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处理,如果原告不服新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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