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60页(945字)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划分和管辖种类的制度。确定管辖权的划分,一是确定不同级别法院对不同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限,二是确定同一级别的不同法院对不同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限。确定管辖的种类,是将不同的行政诉讼区分为不同的类别。管辖权限的划分决定于诉讼的性质和影响,管辖种类的区分决定于诉讼的种类和特点。管辖权限划分的合理性和管辖种类与诉讼的适应性,构成管辖制度的完整性。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不同种类的不同行政诉讼具有管辖权,对此称为级别管辖(第13条至第16条);不同种类诉讼的管辖有地域管辖(第17条、第18条)、专属管辖(第19条)、选择管辖(第20条)、指定管辖(第22条)、案件的移送和移送管辖(第21条、第23条)。案件的移送是无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是原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一定的事由,将案件移送给原无管辖权的法院,而使其对案件有管辖权,即管辖权随案件的移送成立而转移的具体管辖制度。不同种类的管辖有其不同的含义、内容和作用,因而都是不同的具体管辖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之争的特点,其诉讼管辖必须以行为地为基点,因此地域管辖,特别是一般地域管辖就成为管辖制度的主要内容,究其原因,第一,行政行为所在地与诉讼的争议存在密切关系,即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其辖区内的作为或不作为,不仅行为的发生地是行政机关的所在地,行为的结果地也是行政机关所在地,这就决定了应适用被告所在地的一般地域管辖。第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诉讼争议存在密切关系,即由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合法,由行政机关举证;而行为是否侵权由相对方当事人举证,二者证明的事实都存在于同一地区,因此应确定以当地的法院管辖,便于解决争议。第三,法院适用法律与行为地适用的规范有一定联系,即法院解决争议应考虑当地实施的法定规范,因为除行政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外,还有一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性法律规范,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应予考虑。基于司法管辖与行政管辖区域一致的体制,行政诉讼应由当地法院管辖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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