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43页(559字)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只能委托受诉法院许可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也称律师诉讼主义,这是大陆法系中的一些国家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所奉行的诉讼原则。《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州法院及其一切上级审法院,当事人都必须由受诉法院所许可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行诉讼。”并规定,“受诉法院命令须由律师代为诉讼,而当事人没有可以代理他的律师,以致他无从伸张权利或防卫权利时,受诉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在该审级中指定律师以保卫其权利。”《日本民事诉讼法》也规定:“除根据法令可以做裁判上行为的代理人外,如果不是律师就不可以做诉讼代理人。但在简易法院,得到准许,可以由非律师做诉讼代理人。”律师受过专门训练,熟谙法律并具有诉讼经验,因而由律师代理诉讼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有助于防止法院的专横。但当事人委托律师必须支付报酬,这样会使一些经济状况不佳的当事人难以承受,甚至无力支持诉讼。

与强制律师主义相对的是当事人诉讼主义,即民事讼应由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为诉讼行为。这样当事人无须支付律师报酬,并得亲自参与诉讼,但因其缺乏诉讼经验,不熟悉法律,有时容易出现保护自己实体权益不当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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