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业政策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页(936字)
1991年,独立后的俄罗斯联邦为从根本上改革农业经济体制,推行私有化,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同年12月,联邦政府颁布《关于改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程序的法令》。1992年,俄罗斯联邦宣布放开物价,颁布出售土地的法令,成立了土地与农工改革中心,加速改组农业经济的市场结构。同年9月4日,颁布《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改组和国有农业企业私有化条例》。这些法令规定,应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化的基础上对农业进行制度变革,并在1992年实现60%的农业企业私有化,1993年-1995年全部完成对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以及其他农业企业的改组,建立家庭农场和其他私营企业、股份公司、生产和服务型的合作企业体系。还规定,当国有农业企业职工和集体农庄庄员保留原有经营形式时,应保留无条件退出企业的权利,并分配给土地股和财产股,以保证其建立私人农场。《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改组和国有农业企业私有化条例》中,作出如下具体规定:(1)对私有化后的农业企业的国有股份应移交财产基金组织管理,并可授权向指定农场的股东、私人农场出售,以3年为期。(2)可向本单位职工转让高、中等农业院校、国营农场中等技术学校的教学实验农场、生产实验农场,农机、育种试验站的资产,并经农业部和农科院校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3)繁殖种畜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国营蔬菜农场、良种繁殖场、农艺专业农场、国营养兽场等在私有化改组时,应保持进行专业化生产地块、工艺生产线的完整性。(4)工业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附属农场的私有化改组,应保证双方在交售农产品、组织物质技术供应、基本建设和大修方面的共同义务。不具备法人地位的附属农场的私有化,可作为工业企业的组成部分,根据有关私有化的法令进行。(5)凡跨农场农业企业的股东可将这些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并应向本企业职工无偿转让40%以上的法定资本;按每一名职工计算的财产股和土地股的总值,不得超过农场创办人平均数的相应指标。(6)位于国家土壤改良体系范围内的农场的经过改良的土地和由预算资金建立的土壤改良生产基金,可在不破坏其运营的工艺流程的情况下,转变为公有份额所有制财产。土壤改良生产基金的价值,可视其资金来源计算股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