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15页(500字)

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品格的证据,被称为品格证据。品格证据通常与案件没有关联,不能用来证明某人在某种具体的情况下一定实施了某种行为,根据品格证据规则,原则上不具有可采性。但品格证据规则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品格证据是可采证据:①品格本身就是犯罪、主张和辩护的要件之一的;②被告人提供其品格良好的证据,起诉方反驳这一证明或被告人过去曾经定罪的事实成为控告的组成部分;③被告人提供被害人品格特征的证据,起诉方反驳被告这一证明或提出被害人生性安分的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人先发起进攻的事实;④证明证人诚实与否的证据。上述品格证据虽然是可采的,但是也有一定的限制,第②、③种情况只适用于刑事诉讼,而不适用于民事诉讼;起诉方只有在被告人提供品格良好的证据后才能予以反驳。起诉方反驳被告方证明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名誉证言或意见证言的形式进行的,在质问时,可以利用反询问方法驳倒对方的证明。品格证据一般情况下对系争事实而言是不可采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可以用作其他目的,如证明其动机、可能性、意图、有准备、计划、有亲身体验、身份以及有无出错和出现事故的记录等事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