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1页(556字)

在民事诉讼中,将非正当当事人(不适格当事人)换成正当当事人(适格当事人)的行为。HTK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是与案件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必须是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权利享有者或义务承担者,否则,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其基本的意义,因此,当事人更换是保障民事诉讼正确、顺利进行的一项必要制度。

当事人的更换既可能发生于审查起诉阶段,也可能发生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法院发现起诉者或被诉者为非正当当事人,即应更换当事人,只有在确定参加诉讼的是正当当事人后,才能正式立案;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需要更换,则原来已进行的诉讼程序无效,诉讼在更换当事人后重新开始。

当事人的更换既可能是原告的更换,也可能是被告的更换。法院发现原告非正当当事人需要更换时,应令其退出诉讼,并通知正当原告参加诉讼。如果不正当原告拒绝退出诉讼,法院则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正当原告经通知后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则终结审理。法院发现被告非正当当事人需要更换时,应通知原告更换被告,如果原告拒绝更换则驳回起诉;如果不正当被告退出诉讼后,正当被告不愿参加诉讼,则法院可依法拘传或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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