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9页(622字)

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执行原则的对称。在行政诉讼中,基于行政管理活动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但基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告起诉后则应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应当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况包括以下三种: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在行政诉讼中,当被告行政机关认为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会给行政管理活动带来影响而又有停止执行必要时,则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例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所作的罚款决定,可以在相对人起诉后暂时停止执行,而听候法院的判决结果。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这种停止执行的情况根据法院的裁定而发生,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原告的申请;二是不停止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三是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0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在这里,“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是停止执行拘留处罚决定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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