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3页(1461字)

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的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或者为了避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法定条件下对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财物采取的临时性保障措施。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实施的时间不同,财产保全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于紧急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则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都是对财产的强制性保全措施,但二者的适用条件有所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是在起诉前因相对人的不当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争议的财产或者相对人控制的财产有转移或灭失的可能,从而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时采用,并且这种情况必须紧急,不能等到起诉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必须提供与保全财产相应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是在诉讼进行中遇有因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如隐匿、毁损、转移争执标的物等)或者因客观原因(如气候恶劣、易使争执标的物变质、灭失等)而使法院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实际执行的情况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在遇有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申请。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而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必要前提。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情况紧急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超过请求的金额或者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均不应予以保全。

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因申请人申请有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由申请人负责赔偿。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据以采取财产保全的原因或条件不复存在,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放弃请求的,或者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被申请人、申请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基本上适用《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但涉外财产保全与国内财产保全又有一些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涉外财产保全措施只能依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二是采取涉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的起诉期限为30日,而非总则中规定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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