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都府县国土综合开发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9页(248字)

日本《国土综合开发法》第7条之2规定:(1)都府县可以针对各自的区域制定都府县综合开发计划。(2)都府县制定出都府县综合开发计划以后,必须通过国土厅长官向内阁总理大臣上报该计划。(3)内阁总理大臣收到依据前款规定提交的报告以后,必须向国土审议会进行该报告的咨询,同时将该报告送交各相关的行政机构长官。(4)各相关行政机构的长官收到依据前款规定送交的报告后,必须向国土厅的长官提出对该报告的意见。国土厅长官对这些意见进行综合以后,提交国土审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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