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2页(568字)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部分内容不服,向上诉审法院提起之上诉。部分上诉在民事和刑事诉讼的实践中都存在,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有诉的合并,在刑事诉讼中有数罪并罚,当事人对判决内容的一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均应视为部分上诉。刑事诉讼中,被告对所判之数罪中的一罪或者两罪不服,而不是对判决所判之罪都不服,所提出的上诉都属于部分上诉。民事诉讼中,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和合并判决之后,当事人对反诉或者本诉之判定不服,所提出的上诉;原告对被告以两个诉讼标的提出的诉讼,法院一同判决后,当事人只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判定不服,所提出的上诉,也都属于部分上诉。民事诉讼中部分上诉,一则是尊重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意愿,再则可以减少一些诉讼程序。在“私权自治”为原则的民事诉讼立法中,部分上诉与其上诉审的审判职能相一致,即二审法院的审判不得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同时,第二审法院的言词辩论,也仅在当事人请求变更第一审判决的范围内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未规定部分上诉,但在普通程序中规定有部分判决,在第二审程序中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据此,如部分判决属于全部判决之一部,如只就其中部分内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也可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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