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2页(588字)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在处分被代理人一般诉讼权利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也称一般代理,是相对于全权代理而言的。全权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代理当事人进行处分一般诉讼权利的诉讼行为,如代为收集证据,代为进行辩论等等;也可代理当事人进行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如代为提起上诉、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或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等。部分代理的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进行处分一般诉讼权利的诉讼行为,超越其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是越权代理,其诉讼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是表明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的重要书面文件,如果当事人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行使上述涉及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一一加以明确列举。否则就视为诉讼代理人只具有部分代理权。部分代理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在诉讼中充分体现自己的意志,对重大事项的处理自主做出决定;全权代理的情况下,虽然将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授权于诉讼代理人行使,但诉讼代理人特别是由律师充任的诉讼代理人能够更好地运用各种诉讼权利,使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护。在民事诉讼中,是授予诉讼代理人部分代理权还是授予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权,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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