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60页(529字)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依法予以公开审判的制度。这一制度是基于诉讼的民主原则建立的,是现代社会诉讼的一项共同制度,只不过在不同的诉讼中有其不尽相同的内容和作用而已。行政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是依法予以公开的审判制度,公开制度涉及公开的含义、公开的范围和公开的程序。所谓公开是指对社会公开,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报道。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都应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法定的公开范围。这里说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行政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其次是行政诉讼法关于实行书面审理的规定。公开审理应以开庭审理为依托,书面审理是不开庭的审理,审理自然是不予公开的。公开的程序,一是公告程序,二是宣告程序。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对公开审理的行政案件,依法进行公告,周知开庭审理的案件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判决制作后,不论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是公开进行的,均应一律公开宣告。在行政诉讼中,贯彻公开审判制度,有其特殊意义,它不仅体现诉讼的民主性,有利于对社会进行行政法制方面的宣传教育,而且有助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