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60页(397字)

人民法院在对某些行政案件作出判决之前,责令被告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一种制度。它也称先行给付。先予执行的实质,是让被告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提前履行义务,其目的在于满足原告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方面的急需。先予执行的适用,通常有案件范围的限制。适用先予执行的条件一般是: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不先予执行将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③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对先予执行制度作出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应当遵守以下要求:①先予执行只在控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中适用;②先予执行只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用;③法院适用先予执行时必须作出书面裁定;④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