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征用赔偿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9页(238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征用法》第38条规定:(1)在赔偿费的数目已经确定,但分配比例有争议的情况下,上诉委员一人就可以对当事人有权享有的赔偿费比例作出决定。(2)对于上诉委员的决定不服者,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上诉法院将作出最终裁决。(3)在此种情况下,向上诉法院上诉的程序与就高等法院对民事案件所作决定向上诉法院上诉的程序相同。第39条规定,有关赔偿费分配的所有诉讼费用应该由当事人按上诉委员会或上诉法院所定的比例分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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