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抵押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3页(687字)
新加坡《土地权属法》对土地抵押与留置管理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已登记的土地可通过法定形式的抵押文书进行抵押,以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通过法定形式的留置文书,已登记土地可作为租金、年金或其他周期性的报酬及其他一切债务以外的金钱的担保。(2)转抵押,即抵押与非债务担保的抵押,一经登记,所有涉及到土地的先前由抵押人、留置人行使的处置权、权力、权利均应由转抵押的已登记的所有者行使。在转抵押有效期内,抵押人、留置人不能行使这些权力和权利。(3)抵押权人行使其出卖权以收到的价款,免除非该出售目的的优先债务后,应首先清偿成交买卖中的费用,其次偿付抵押的金额、利益、成本和在抵押中的其他费用,再应根据优先权偿付转抵押与留置,剩余价款付给土地登记中有资格获得抵押财产的人或有权获得出卖所得价款的人。(4)如不能清偿由抵押与留置所担保的资金、利息或其他金额的全部或部分,抵押权人与留置权人对抵押人与留置人或在其名义下的人,有权占有其被抵押或留置的土地,并获取其上的利润与租金。(5)在清偿了已登记土地抵押或留置的债务或金额之后,根据《转让与财产法》规定,抵押人或留置人有权以所有者身份要求撤销已登记的抵押或留置。(6)法定形式的撤销可以附在抵押或留置文书上,也可作为独立的法律文书执行。(7)领取年金者死亡,只要有证据证明情况属实,土地登记员应在土地登记中作清偿声明,免除对留置权人的所有权利和权力,但不取消留置人对他所疏漏的未清偿的款项金额进行支付的义务。(8)已登记土地的先期抵押比其后抵押与留置有优先获得附加预付款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