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乡村住宅用地收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1页(393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15条规定:(1)在省乡村租约平衡协商委员会的提议下,出租人可收回一片面积由省长政令予以确定的土地为自己、家人或是第三亲等的亲人建造住宅。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应在收回生效之前18个月的时间向承租人发出解除租约通知。此行为在出租人获得房屋准建证时方可进行。(2)此收回在原始合同或是续签合同执行期间只可进行一次。(3)地租的金额按回收土地的面积予以折扣。(4)建筑应当遵守环境法规和与经营地点以及经营建筑之间的间距的规章。(5)在相同条件下,出租人亦可实施其回收权利以收回与缺乏足够土地依托的现有建筑相邻或相近的土地。(6)为了实施上述内容,颁发建筑证和遵守与经营地点以及经营建筑之间的间距的规章的条件均为无效。在获得建筑证之日起两年时间里若不建造住宅,合同的解除将被视为无效,承租者也将重新获得资金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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