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项目土地整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2页(467字)

德国《土地整理法》第87-90条规定:(1)政府可通过土地整理将在公路、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被征用的土地分摊给较大范围内的地产所有者负担。在项目土地整理中,土地征用应被控制在最小限度内。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在项目实施区域或未来的土地整理范围内预先购置土地,并应征得土地整理局的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已经购置并拥有实施项目所必需的全部土地,如果这些土地不是恰好位于项目需要占用的土地位置,应依据本法第87条进行土地整理,将项目建设单位拥有的土地转换到项目占地位置。(2)政府可通过项目土地整理消除或减轻农业用地条件方面存在的缺陷。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切断现有的道路、水渠等农田设施,分割现有的地块,将乡村的行政区划分割开来时,应通过项目土地整理加以消除或减轻。建设单位在项目计划阶段应与土地整理局协商,确定对双方都较为有利的解决方案,如在适当的位置建设地道或天桥等。(3)政府应实施建设项目土地征用计划。建设项目所占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数额由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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