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简化土地整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2页(254字)

德国《土地整理法》第86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在一个或几个乡镇的范围内开展简化的土地整理:(1)为克服在公路、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的修建、改造或清除过程中对农田基本条件造成的不利影响,可以组织简化的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所需要的占地面积必须在批准立项以前由项目承担者纳入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计划之内。(2)为实施住宅建设计划,通过土地面积归并使地产位置、面积、形状等适合建筑需要,组织简化的土地整理。(3)为实施自然保护或景观保持计划可以组织简化土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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