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地改革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6页(308字)

菲律宾1987年2月2日《宪法》12章第4条规定,国家应通过立法实行旨在使无地农民或固定农业工人有权直接或集体地获得所耕种的土地、并使其他农业工人有权获得收获的合理份额的土地改革计划。为此,国家鼓励并实行依照国会规定的优先权和合理的保留限额,考虑生态、开发或公平等因素,在给予合理补偿后,合理分配一切农田。在确定保留限额时,国家应尊重小地主的权利。国家应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自愿分田。第5条规定,国家承认农民、农业工人、地主、合作社和其他独立的农民组织参加土地改革的计划、组织及管理的权利。国家通过提供适当的技术和科研,以及充分的财政、生产、销售和其他服务支持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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