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清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6页(182字)
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农业协同组合解散时,组合理事为其清算人。(2)清算人就职后,须及时调查组合财产情况,并定出财产处分方法,将其提交组合大会,请求批准。(3)清算人非于组合债务清偿后,不得分配组合财产。(4)清算事务结束时,清算人须及时制作决算报告书,将其提交组合大会,求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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