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河流改道用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0页(276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第58条规定,当河流或溪流突然改道而流过一些私人的土地时,受淹没土地的业主不得强迫政府恢复河道原貌;他们也不得限制政府采取步骤将河流和溪流返回到原河道中去。这些受水淹没的土地业主没有理由要求对破坏进行补偿。然而,新过水河床的原先土地业主可以成为已不过水的、被荒弃的河床土地的业主,而面积大小则比照其损失土地的比例计算。受淹土地的业主可以自费使河流或溪流返回到旧河床中去,只要能取得公共工程部长,运输部长和交通部长的许可即可,有关工程的开工时间应在河流或溪流道床变迁后两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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