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水利工程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3页(247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水法》第12章水利工程和设施中规定:(1)水利工程和设施建设和改建完工之后,应按照为修建这些项目而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技术检查。(2)水利项目技术检查委员会必须有水利监察局主管机关指定的人员参加。(3)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取决于其正常运转的工程和设备或其某些部分,在投产时和使用过程中的规定期限内必须由授权的组织按照技术法规进行检查鉴定。(4)其损坏或损毁可能造成居民和经济较大损失的水利项目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受系统的技术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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