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地籍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0页(267字)
荷兰1832年开始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并制定了地籍法律、法令。1988年6月,荷兰议会通过了《地籍法》。根据该法规定,凡是私人或私人公司要租地和买地的,都必须到地籍部门登记,由地籍部门进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进行地籍调查测量,收集资料数据制作地籍图。该法规定,国家地籍部门由土地和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及地籍测量制图两个基本系统组成。城市地籍由住房自然规划环境保护部统管,部下设地籍和公共工程登记总公司主管地籍、土地登记和制图。还规定,该部可在各省省会设立地籍派出机构,负责城乡地籍业务。
上一篇:芬兰地籍管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