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村镇土地转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2页(449字)
墨西哥1991年《宪法》第27条规定,兹宣布:(1)由政府领袖、各州州长或任何其他地方当局违反1856年6月25日的法律中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属于村镇和村落的土地、水源和山林进行的一切转让无效。(2)自1876年12月1日至今由经济发展部、财政部或任何其他联邦当局对土地、水源和山林授予的一切特许,作出的一切协议或进行的一切出售无效——因为根据这些特许,协议或出售已经发生了对属于村镇、村落、屯落或小庄子和居民点的村社公地、共同分享的土地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土地的非法侵入和占有。(3)在第2项所指期间内由公司、法官或其他州或联邦当局发布的有关勘定或划分地界的一切批示、进行的一切交易、转让或拍卖,已经发生了对村社的土地、水源和山林、属于居民点的公共分享的土地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土地的非法侵入和占有。只有依据1856年6月25日的法律进行的分配中被授予证书、以自己的名义占有10年以上,且面积不超过50公顷的土地,不在以上宣布无效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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