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所有权时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7页(309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661条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不当登记为所有人者,只要其为善意,并没有争议地连续取得10年,取得所有权。第662条规定:(1)作为所有物,没有争议地连续30年占有尚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土地时,得请求所有权登记。(2)在前款的相同条件下,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土地原所有人不明,或在30年取得时效开始时,原所有人已死亡或被宣告为失踪,现占有人,同样取得所有权。(3)但是,只有在公告后的规定期限内,无人声明异议或声明的异议被驳回,根据法官的命令始得登记。第663条规定,前条期限的计算以及取得时效的中断及终止,适用有关债权时效消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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