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联邦土地放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8页(417字)

来西亚1984年《宪法》第85条规定:(1)为联邦需要而保留的土地如不再有需要时,联邦应建议将该土地归还给州,该州及时给联邦下列款项:在联邦使用期间对土地所作的任何改进的市价;联邦或独立前的马来西亚联邦政府为获得该土地权益而付出的款项;如州政府接受上述建议,则保留权应终止。(2)如果州政府不接受按第1款规定所作的建议,除双方同意将该土地保留作联邦其他用途者外,联邦得要求州政府,并由该州政府负责促使该土地永久拨给联邦政府,且不得限制该土地的用途,但联邦必须付给州政府一笔补偿,其款额相等于该土地的市价减去州政府如接受第1款建议时应付给联邦的数额;此外,还须每年交纳适当的地租。当该土地拨给联邦后,联邦政府得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将土地出售、转让或出租。(3)除本条的规定外,为联邦使用而保留的州土地,其保留权不得终止,所有为联邦使用而保留的土地,应由联邦政府或其他代理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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