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主要农作物种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6页(421字)

20世纪70年代,韩国为实现主要粮食自给,实行一系列粮食增产举措。积极培育、推广高产新品种,就是重要措施之一。在其他增产措施共同作用下,70年代中期,韩国主要粮食自给率有了提高,实现了大米自给。1975年,韩国颁布《主要农作物种子法》,将种子发展事业纳入了法制管理轨道。该法颁布后,政府制定了《主要农作物种子法施行令》,并于1981年,根据总统令对施行令进行了两次修改。现在,该法由22条组成。其立法宗旨:以规定有关主要农作物优良种子的生产、精选处理、销售及推广的必要事项,从而为农产品的增产作出贡献为宗旨。该法中,所谓“主要农作物”,系指水稻、旱稻、大麦、裸麦、小麦、豆、土豆及总统规定的其他农作物而言。之后,在总统令中将“总统规定的其他农作物”条文修订,并列举了14个其他农作物的种类。该法规定,本法实施时,通过农村振兴厅长或道知事生产推广的优良种子,视为依本法规定生产推广的优良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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