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征税拍卖通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6页(422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税征收法》第6条规定:(1)地税征收官派人在他的办公室或其他公共场所多次张贴出售通知,该通告应说明违约者所占有的土地以及应支付的土地税,并宣告该土地将在特定的地点、时间和日期拍卖,以回收所欠的税款及所花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拍卖日期都应定在第一张通告张贴日算起的3个月以后。(2)出售通告至少应在出售日之前的4个星期在政府公报上公布。(3)地税征收官经过考虑,也可以在一家或更多的报纸上刊登出售广告,此类费用应包括在地价中。第7条规定:(1)凡通告中规定的在特定的地点、日期和时间,或经地税征收官同意推迟至某一其他时间出售的土地,应该由地税征收官依据本条派人或由其本人亲自到场进行拍卖。开拍的最低价格至少应弥补拖欠的税款和其他费用。土地最终应卖给最高出价者。(2)如果地税征收官认为合适,他可以推迟第6条中已通告的任何土地出售。他可以重新通知推迟出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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