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14页(671字)

香港的律师制度是沿袭英国的律师制度建立的,主要由1964年制定、1981年修订的《香港律师业条例》规定。香港也有两种律师,即大律师(barrister)和律师(solicitor)。大律师又称顾问律师(counsel),必须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并在香港大学法学院进修1年,或者考入伦敦四大法学院之一深造1年,经考试合格取得深造合格证书,并且要跟随1位有5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大律师实习1年,才可申请为大律师。大律师不能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必须经由律师行、律政署或法律援助署转聘。大律师必须单独执业,不能以合伙的形式执业。大律师的行业组织是香港大律师公会(Bar ofHong Kong),公会的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大律师的事务。大律师要受到大律师公会行为守则的约束。凡执业满10年,并且获得公认成就的大律师,可以申请成为御用大律师(Queen’s Counsel)。御用大律师通常处理更为复杂的案件,出庭时穿丝质法袍,并且必须由一名资历较浅的大律师陪同。现在香港有300余名执业的大律师。律师又称事务律师,必须是在香港大学法学院本科三年毕业,取得学士学位,然后再在法学院深造1年,经考试取得深造证书,并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18个月。律师可与市民接触,会见证人以及收集案件的证据,也可以合伙的形式执业。律师的行业组织是律师会(Law Society),负责维持律师的专业和道德标准,并查处市民对律师的投诉,对律师采取纪律处分。律师会的执行委员会还负责签发律师执业证书。现在香港有2000余名执业的本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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