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水利设施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3页(525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水法》第12章水利工程和设施中规定,水利项目或与水有关的项目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使这些项目保持正常状态。防护工程只能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加以使用。为了防止损毁和保护水利工程和设施:(1)禁止在防护堤上和沿堤离河10米宽的地带,从堤基算起的50米防护区内种植树木。(2)禁止在沿水渠两岸从渠边算起3米宽的地带内种植树木。(3)禁止沿堤离水流50米宽的地带和离防护区100米宽的地带打井,挖沟和挖平行的支渠。(4)禁止在规定地点之外赶牲口和驾驶一切车辆越过堤坝和水渠和沿着堤坝和水渠走,以及禁止在堤上和水渠上放猪和放大牲口。(5)禁止将任何物品投入水渠和将污水排放进水渠或堵塞水渠。(6)禁止擅自开闭闸门。(7)禁止修建可能威胁水坝的稳定性或按其用途加以使用的工程,威胁防护堤、调节性的水利项目和其他水利项目的稳定性的工程以及改变蓄水库和分水库环境的自然条件因而可能发生滑坡、水土流失或塌陷和山洪的工程。(8)禁止修建横堤和隔水坝以及修建和营造妨碍堤坝水流之间的地区过水和过冰的其他项目和树林。(9)禁止从事损害堤防、水渠、设备、蓄水库和分水库,以及其他水利工程或损毁抗洪物资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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