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产流通价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页(408字)

关于农产品流通价格,韩国1970年《农业基本法》规定:(1)政府须实行“价格预示”政策,以维持农产品的适当价格及其稳定性;(2)其政策必须考虑生产因素、供求因素、物价和其他经济因素,并送交审议会审议。关于农产品流通的改善,《农业基本法》规定:(1)政府为实现农产品流通的合理化,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农业协同组合和农业团体的销售工作,整顿流通机构和改善交易条件;(2)政府实施必要的政策,改善和扩充农产品加工处理设施,改进技术、供给资金。关于农产品的调节进口和振兴出口,《农业基本法》规定:(1)为保护和培植替代进口农产品的国内农产品,政府须采取调节关税、限制进口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2)为振兴出口,政府须采取必要措施,稳定产品价格,确立交易秩序,提高质量,调查市场和加强宣传。该法还规定,政府须采取改善粮食消费结构,调整农产品价格,提高国民营养水平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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