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产品流通改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页(202字)

韩国1999年《农业农村基本法》第31条规定:(1)中央和地方自治团体应以生产者团体为中心积极探索搞活产地流通的路子,并为在农产品产地和消费地扩大建立和完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产品交易中心等多种流通设施制定并实施必要的政策。(2)为了促进农产品包装、规范化等产品标准化,收集和提供多种流通信息,实施流通培训等,中央和地方自治团体应制定并实施必要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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