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二级河川旧场地转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0页(213字)

日本1995年《河川法》第93条规定:(1)建设大臣对于二级河川“旧河川场地等”按第92条规定进行交换问题,经与大藏大臣(财政大臣)协商,除了有必要作为国有资产保留的土地外,在第91条第(1)项的期间满了以后,可以把这个区域内的该“旧河川场地等”转让给所在的都道府县。(2)对于第(1)项情况,根据土地征用法第106条或民法第579条的规定承买或买回的对方是出让的都道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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